國土部發布的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在經過9個月的征求意見后,于2016年元旦開始實施。
其中,與大家關系最大的就是這一條,已婚人士購房,如果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,則必須太太簽字同意,否則辦不下房產證。
難道真的是制定法規者痛恨小三們才制定的這項政策嗎?其實并不是?!痘橐龇ㄔ谝痪€城市買房限購的情況下,對以家庭為單位的購房群體有著嚴格的限制。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時,就需要錄入夫妻雙方的信息,并需要提供雙方有效證件。
(對此,小編從我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了解到,我市一直以來都對夫妻購房有這樣的要求,即夫妻任何一方購房,都需雙方到場要確認!)
而且,在申請購房貸款時,銀行就需要伴侶簽字。即使申請貸款的本人有能力償還貸款,也需要配偶的簽字同意銀行才會開始審批。
買家申請的貸款批下來之后,去房產所在地的稅務局納稅,再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,然后獲得房產證。拿到產證之后,購房人需要攜帶產證去銀行作抵押,銀行再將尾款放給開發商。
其實,一般情況下,辦理房產過戶沒有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到場,只需要攜帶相關證明證件核驗就可以。如果一方想要給小三買房提供假的資料,房產證是辦不出來的。
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來,實際上,在買房過程中,多個步驟都在保護妻子的權益。
夫妻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:
1、能夠證明購房人身份的證明材料,即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;
2、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;
3、如果雙方一方不能到場辦理,還需要提供私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