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小編從深圳某中介了解到一個中介居間服務過程中的“跳單”行為。給大伙說說看。
在深圳有一個買家繞過某中介公司將房產過戶到買房親屬名下。這種行為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“跳單”。
買賣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、《居間服務費用支付承諾書》后,向中介公司提出解約。隨后賣方自行與買方妻子簽訂了《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》,將房產過戶到買方妻子的名下。
中介公司認為這屬于跳單行為,就把買賣雙方都告到法院了。法院審理認定:買賣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和《居間服務費用支付承諾書》,屬于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與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服務關系依法成立。中介公司成功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,應當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,判定買方按房產交易價的1.5%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。另外,認定買賣雙方確實存在繞過中介公司成交的行為,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,因此中介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,判定買家按居間服務費的20%、賣家按居間服務費的10%支付違約金。
本想貪小利,結果吃大虧。誠信面對的是你我他。無論是買方、賣方,還是服務與兩者的經紀人都應以誠信為本,共同凈化這塊市場,才能確保這個行業能有長遠的未來!
今后我中介行業一定要客戶簽看房書和獨家委托書,這樣中介公司才能保住自已利益不受塤害。